1979年10月,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在名古屋通过决议,确认中国为“中国奥委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歌;同时规定设在台北的奥委会为“中国台北奥委会”,使用“不同于其目前使用的旗、徽和歌”。1979年11月26日,国际奥委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正式批准了这项决议,从而恢复了中国在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合法权利。
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