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人无完人嘛,两个人在一起足有矛盾的,但是都要去看对方的优点嘛,多一点真诚相待,多一点理解包容,多一点支持。少一点抱怨,少一点息私,少一点愤怒,多一点关爱,这样就可以有一个幸福的一家人了吧!离婚的两个人是特别的自私自利,儿女是没有错的,所以最好是和平相处,多为家作贡献,多牺牲自己的利益,珍惜你身边人幸福……
1、夫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
2、夫妻感情不和的,夫妻双方都应当从自身找原因,共同努力调和,恢复和谐的婚姻关系。
3、如果夫妻感情确实无法调和,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建议选择离婚。不幸福的婚姻对彼此都是一种伤害。如果有孩子,不和谐的家庭对孩子的不利影响远大于离婚家庭。
首先选有扶养意愿并有能力扶养的,如果双方都符合条件,那就一人养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