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如下:
人民银行与其他的商业银行不同,不是经营性机构(单位),而是管理(行政)机构(单位)。国家规定非经营性机构(单位)不能担当“担保人”,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所以当地人民银行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
中国人民银行按相应的过错责任,对A装修公司不能清偿的贷款本息承担部分责任,这实际上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的刘某作出的一种惩罚。但担保函上盖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公章,故判令该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人民银行内部将会对刘某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道理,因为《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担保,而且银行是明知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也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银行承担过错责任,对A装修公司不能清偿的贷款本息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的判决有道理的,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属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经营权,是无盈利部门他本身就是个没钱的部门,所以说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