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6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大连市政府下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7月10日起,对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9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600元调整为800元。同时确定大连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7元调整为9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6元调整为8元。违反和变相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将受到查处。来源于辽宁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ln.gov.cn/zfxx/msrd/qt/201007/t20100708_549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