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都不合理,经理忽悠你,劳动关系的建立应该是从用功之日而不是合同签订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说你开始工作的时候就应该给你发工资,1-15号这半个月的工资应该发给你。如果你还是想这份工作,你就先去找你们经理,说你咨询了律师,你知道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让他把工资发给你。如果他说不给,你就说你只有找劳动仲裁委员会了。这工资你肯定会得到的,经理简直是没得天理
只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当然不是经理所说,应按出勤签到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