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资料:
1.银行监管三部。承办对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等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和保险类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管理,研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订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监管等制度,对其风险情况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订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