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渡口区教委.申报材料包括: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扩展资料:
申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民办幼儿园申报设立审批表,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学校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布局合理、办园条件、安全、卫生合格的予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于每年7月份前报送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县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评估验收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后,县教育局组织各职能股室的相关人员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及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将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颁发许可证及注册证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及注册证。
民办幼儿园申办条件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3、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1、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员;
4、有符合规定的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符合我市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幼儿园管理规定》
办事程序:
一、 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举办幼儿园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申请举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的申请。
(一)申请筹建幼儿园,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目标,幼儿园名称和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办学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2、办学所在地镇(街)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和教育办公室出具的意见;
3、办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新建园舍的需提交《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建筑设计平面图;租凭园舍的需提交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证》、 园舍布局设计图。
5、幼儿园章程;
6、幼儿园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 计划;
7、幼儿园经费概算;
8、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9、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10、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国有单位在职人员开办幼儿园的,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开办的证明。
11、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二)筹建的幼儿园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填报《广州市幼儿园备案登记表》,并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
1、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2、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3、有"筹建幼儿园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4、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筹建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园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7、有符合要求的园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8、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9、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有规划证(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属幼儿园产权的房产证和房屋安全合格证(在市房管部门办理,新建园舍可免办房屋安全合格证)、防火安全合格证(在市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市卫生防疫部门办理)、保健合格证(在市保健院办理)。
11、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
二、市教育局审批。
一)审批筹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筹建申请后,经审核和察看现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幼儿园批准书"。
筹建的幼儿园,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筹建期间不准招生。
(二)审批登记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以招生办学。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审批部门审核方可作招生宣传
应该是到教育局拿个教育执照吧,一般有教育资格证的人比较好拿。
去土地局 找别人 再去找房主 给钱 然后办 希望把我弄成最佳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