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

2026年09月10日 11:22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正确
1、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保护本人的财产免受不法侵害。
2、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
3、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制止了不法侵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此前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4、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宋某的刀被夺下,人已昏迷。完全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王某将宋某杀死的行为属于“不适时的防卫”,也就是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因此也不是防卫过当。“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友(2):

正当防卫有一个要件是侵害正在进行,昏迷时已经终止了侵害行为

网友(3):

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属于故意杀人!因为别人已无力反抗!

网友(4):

答案:D·王某前面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行为甚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