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商家此行为属于强制消费行为。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不买,走人了事。如果商家强行拖曳消费者的话,商家涉嫌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消费者可以拨打110报警。
顾客并不违反什么合同,因为合同并未成立。
合同行为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行为,先由要约人发出要约,然后承诺人认为条件合适做出承诺,这样合同才能成立,成立的合同才可能生效。
在一般的买卖中,商家是要约人,顾客是承诺人。这里有一个疑点,就是商家开价100,顾客回价90,这时有人会觉得好像顾客就变成要约人,而商家是承诺人了。其实不然,首先,商家开价100,这是发出了价格100的要约,但是承诺人顾客觉得这个价格不合理,他有权与商家协商,于是顾客报出自己认为合理的价格90,这时,如果商家认可90这个价格并要求顾客按90的价格购买,这里实际是上商家重新发出了一个新的价格为90的要约,而非顾客为要约人。而后顾客又不想买,这是顾客拒绝作出承诺,因此整个买卖合同最终并未成立,更不可能生效,商家无权要求顾客购买。
这样应该是商家侵犯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参见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顾客回价视为要约,商家同意视为承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顾客不买视为违约。
纵横法律网 孔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