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年经营所得扣除24000元费用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24000元是企业法人的年收入么?

2026年09月24日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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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所以,这里的24000元费用不是年收入,而是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费用。即每月减除2000元,全年12个月共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