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说法没有错误,不仅仅是直系亲属之间口头的委托是有效的,任何两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之间都可以以口头来委托,只是这两个人之间必须承认这一委托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这个委托的存在。委托合同不等于委托书,委托书仅仅是委托合同的一种载体,任何能够证明委托关系存在的媒介都是可行的。
所以,只要他们之间对这个委托关系予以承认,你就大可放心这个买卖做成了。当然在其否认时,你可以以产权证书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主张你善意地相信他们之间是有委托关系的(这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
翻看合同法把/上面可以看到阿,还有以后要小心啊,深的麻烦哈
补充::“对方想违约的话很容易啊,只要父亲不承认他愿意卖房,这样,他也不用赔违约金,因为合同不是他签的”按照我上面的方法,这个东西不是以他承认与否来恒定的,而是以外在的表现来定义的,有了“你可以以产权证书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主张你善意”就足够可以认定了你的善意啊!
“可以他们之间口头委托,甚至是追认委托"这个并没有违背公平阿,因为别人自告诉了你他们有追认权,而没有告诉你你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也就是在他们行使追认权的之前,你如果知道了改女婿没有代理权,你可以催告其在一个月(这个是法定的时间,或者你可以选择其他时间)内予以追认,否则他们就丧失了追认权,没有催告的话,可能会比较麻烦一点,从理论上是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追认但也不会超过一年阿。而你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从你知道其没有代理权的时刻起1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但是一旦别人追认了,你就不再享有了这个撤销权了,所以你要想让这个合同归于无效,就要在其行使追认权以前行使。
不是这样的,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口头委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1、律师的说法是错误的。
2、该委托的效力未定。
理由:产权所有人明确同意这种买卖合同并签字认可(或者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还要写清楚委托女儿女婿买卖其名下的某房产),那么委托成立,如果产权人不同意买卖,不承认女儿女婿所签的合同,在没有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下,那么该委托自然就不成立啦。
3、如果有授权委托书,那么要把该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否则合同效力也未定。
4、作为一个起码的常识想一想,如果这样就可以买卖,那么不是乱套了?随便就可以把某一亲戚的东西想怎么卖就怎么卖,那会是什么结果??
你们太专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