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制定学生会主席的产生程序一样,对于学生会主席的罢免也应当有一定的程序。这既体现了学生会主席职务的重要性,也体现学生干部职务任免的程序性、规则性。保证了学生担任学生干部的合法权益,也使学生干部的行为举止受到必要监督。
对于违反学校各类规章制度,或者有明显不称职的,或者有学生、学生代表集体提议的,或者有学校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再担任学生会主席职务情况的,在核实具体情况、听取当事人申辩和学生会其他干部意见的基础之上,由学生会的主管或指导部门以多数通过的会议决议的方式决定是否免去其学生会主席职务。
对于免去学生会主席职务的,应当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在当年召开的学生代表大会上以决议案的形式通过追认。对于免去学生会主席职务的学生,不得再担任学生会其他职务且不得参加下一年学生会其他学生干部职务的竞选,在团委会、班委会等其它学生组织中同时还担任其他职务的,团委会和班委会等其它学生组织应当对免去其学生会主席职务的缘由事件进行分析,考虑是否同时免去其在本学生组织中所担任的职务。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学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代表性和先进性。也体现了各类学生组织对学生干部在品德素质能力方面的一致性要求和在采取的决定上的一致性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