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3题

1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答案:C个人认为2005年12月2日未清偿债务,从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两年,那诉讼时效一直到2007年12月2日届满,为什么以2007年3月6日为起算点呢?求解~谢谢大家!
2026年09月25日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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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乙银行每个月都向甲催收,每次的催收行为都会使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都要重新计算,所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