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纳税调整账务处理

2010年1月份我公司收到甲单位一笔预收账款20000元,甲公司一直没有要求我公司开发票给他们,所以就一直挂账,现在国家税务局叫我们自查2010年的纳税情况,我们把这笔预收账款作纳税调整,缴纳增值税2905.98元(不考虑营业成本),所得税5000元,我该怎样做会计分录?这笔款是货款,我公司已经将货物发给甲公司了。同时,这笔预收账款该怎样做分录调整?
2026年09月25日 01:18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请问:这笔预收账款是什么性质的款项?为什么要作纳税调整?一般来说不到2年税务部门也不会叫你们调增利润,如果要调增利润,不是销售款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单就你上述所说,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2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905.98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0元
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094.02元
在交清税款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905.98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0元
贷:银行存款7905.98元

网友(2):

形成预缴税款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额)2905.98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5000
贷:银行存款7905.98

税务机关对于预收账款超期征收增值税是有法律规定的,但对于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个请你把他们执行的文号告知我一下。

网友(3):

确定预收款项计税基础时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与会计规定不同,则此预收款项的计税基础为0。
预收款项的计税基础分为两种:
(1)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与会计规定相同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2)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与会计规定不同时,计税基础=0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通常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例如:A企业因某事项在当期确认200万元负债,计入当期损益。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确认该负债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该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