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交警如此执法,失望!!!

2011年4月13日9点44分左右,刘江湖驾驶出租车到圣展酒店对面下客。这时南宁公安局交通警察第7大队交警骑摩托上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之规定,没收了我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并开具了编号为1039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以150元罚款,并记2分。但是交警部门行政执法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却也存在一定偏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之规定,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在禁止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而此案中,原告在现场,却没有经过口头警告程序,而当我自己提出来离时他还阻挡我行走,并且要我立即熄火,所以交警部门对我作出行政处罚确实存在一定过错。能是这样执法吗?我可以做申请行政复议吗?有用吗?
2026年09月20日 00:22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很多时候都是这样 人家停你也停 本来就有个牌牌在那挂着,在民族大道民族宫华联门口,那里本来就没有规定说可以停车的~倒还是很多人停那~也怪不了交警天天去那拍照抄牌和开单了~~其实“警告”和“马上开单”也就一念之间,他想罚你还是不罚 也是一念之间~
所以不单是南宁 到处城市都这样~不按照地方停车下客,如果本属违反规则,那么错了就是错了~他罚不罚你就看你的运气!还有 “千万不要和交警理论”~你永远都“理论”不了他~~有些时候 多说几句可能还会增加罚单~~现在不吃软的了~~咱家可没LIGANG~

网友(2):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之规定: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在禁止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引号里面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因此,交警对刘江的处罚完全可以随心情好坏。

网友(3):

是啊,从理论上来说,人在车上应该可以马上离开就行了啊。
我一直这么理解的。
唉~~~可能那个交警不是在编的,奖金少。
我在金浦路那里吃饭,一堆车停在门口,我也停,结果过了八点多就被贴了罚单,也很郁闷啊。
为什么规划停车点的时候不能考虑到人民群众的便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