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有用,只是现实执行中出了问题。
1。用人单位想着规避劳动合同法甚至是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目的就是节省开支。
2。劳动者本身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不够,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或许还不知道,即便知道也不知道如何处理。
3。劳动部门不作为,人社局的劳动监察大队平时很少会去监察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开展工作,劳动者即便投诉反映,劳动监察大队也是爱理不理,在不就是让你准备很多你根本不懂得资料;即便劳动者去人社局劳动仲裁院提起仲裁,还是会受到冷落,没有指点,你根本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4。我国大多数地方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当地政府还是保护企业的,对于工人的权益问题,他们只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去象征性的处理一下。
以上原因造成了劳动者的心寒,各种劳动争议层出不穷,并且还得不到良好的解决。
得不到制裁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劳动者与公司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一般主张权利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在双方没有达到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劳动者一般不会解除劳动关系;(2)部分劳动者对政府等公务机关不信任或不知道救济机关,造成救济无门的情况;(3)部分劳动者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在劳动履行过程中保留证据或没有向救济机关提交足够的证明,造成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而败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