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防护措施
一、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防护措施。
保密防范技术装备的配置,必须与现代电子信息储存、处理、传输技术装备配套,达到监控和阻断违规行为、防止电子技术漏洞泄密的目的。工作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定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其使用和管理要符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完善国家秘密载体保密防护措施。
存放国家秘密载体,必须配备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密码文件柜;存放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必须配备密码保险柜;各种办公设备的维护、维修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全程陪同监督下进行,并建立维护、维修日志。
三、完善涉密场所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办公场所应配备安全防护门禁技术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和报警设备;电子设备集中的场所和中心机房,应当配备电磁辐射和电讯信号屏蔽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