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不会偏袒双方当事人的其中一方。在法律面前,双方都是有责任和义务的,虽然劳动者在现实中往往处在弱势的一方,法律也不会无原则的倾向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主动辞职除双方协商一致外,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就赶紧让他走吧,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得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如果对方向劳动部门主张,你的损失就更大了。《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一 不给
第二 这个写入合同 按照合同规章办事 就没有你说的麻烦事了
第三 员工当即提出辞职 应该在事前约定辞职要提前一周或15天内提出申请这样才合乎情理
第四 劳动局也不是不通人情 只占在弱势群体一方 也是依法裁定的 所以无需担心
第五 任何人出来混都是要还得 对于刁民 无须客气 但对于善良的人 一旦受到欺负 结果自身早晚也要遭到因果报应的。 这是必然也是很正常的
第六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哈哈,这位兄弟,你们既然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说明你们双方的关于工作的权益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你无法留住你的员工,你的员工也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要求,你们有任何理由不让你的员工走
说的有点直接,希望你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