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关于刑法的案例!

甲(1972年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7年刑满释放)与某商场电器仓库保管员乙共同商定,1998年乘乙值班时,乙借故离开仓库,以便甲行窃,得脏后平分,到时甲带领其弟丙(1985年出生)到乙所在仓库盗走彩电10台。1、甲、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甲、乙、丙三人的刑事责任如何界定?
2026年09月27日 22:45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构成共犯(至于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丙是否构成共犯,存在理论争议)
2.按实际盗取的金额计算,甲构成累犯加重情节;
乙共犯,甲乙丙按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定罪量刑;
丙,13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遂不负刑事责任。

网友(2):

1、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与乙共谋,虽然丙参与了实行,但是其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时候甲是间接正犯而非主犯。
2、甲乙都是主犯,丙不负刑事责任。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

网友(3):

甲、乙是共犯,因为甲乙有事前的密谋,都是故意犯罪,丙不够成共同犯罪;
甲、乙构成盗窃罪,丙只有十三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并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