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工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可按非法用工处理,由工头承担非法用工责任,受理部门:人社局
该工地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可按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处理,由工头、房东承担责任,受理部门:法院
依照《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的规定,要确定个体建筑工匠与其招用的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确定个体建筑工匠是否属《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依照建设部于1996年7月17日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个体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的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工程的个人,必须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工技术水平;独立承担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等资格条件。该办法还要求个体建筑工匠必须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据此办法的规定,个体建筑工匠可以定性为个体经济组织,并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确定个体建筑工匠与其招用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劳动关系。但该办法被建设部于2004年7月2日基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而取消,却又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所替代,使承建农民低层住宅的个体建筑工匠无从业资质规范要求。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规定,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建筑工匠必须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但建筑施工范围仅限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而非全部建筑活动。现实中,许多农村低层住宅的建设施工并不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由此,个体建筑工匠招用人员建设非“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农村低层住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非属于“个体经济组织”,也就不能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来确定个体建筑工匠与其招用的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
所以,该案的重点是该工地是否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已经构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只需要有相关的证人证明就可以了 最好还是先进行法律上的调节 但是也不能放弃打官司的准备 因为数目不小 哪怕先执行一部分也成 以后随时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请求执行。还有就是一个时效问题。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在打官司,法院就不会支持你了。
这个是工伤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最好是双方协商,因为打官司一要花钱,二呢,最主要还是执行难,如果对方实在没钱,那打胜了也拿不到什么钱,如果是对方有钱不出,那就一定要打。
执行难是国家司法的一大难题
不属于工伤,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对方先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