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资,培训期没签合同没工资不合法。培训期间也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培训,视同在为单位提供劳动,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就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培训期不给劳动者工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员工在培训期间有工资。劳动者从入职的那天起,就已经和用人单位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按出勤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确立劳动关系成立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劳动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而不是诸如童工、在校学生或已退休人员等人员。而用人单位也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须经过注册批准设立的合法组织。这些主体资格的认定在立案受理时就已经过一定审查。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条规定明确了劳动关系标准在管理上的隶属属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工作期间是管理被管理的角色特征,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在审理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是争议焦点。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条文说明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指向性,劳动者的劳动内容须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范畴。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根据上面的法律条文结合本案分析,虽然在培训期间尚未为单位提供正式意义上的劳动,但是从公司对当事人进行岗前入职培训的目的来看,显然是为了达到从事公司岗位工作的要求,能够更好地适应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所以从总体来看,这些培训构成了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其次,在培训期间,当事人与公司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须接受公司的指挥接受培训,双方属于从属关系。综上所述,当事人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