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既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最多就是赔偿一个月工资了。
没有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话,不会直接“违约金”。
但是,因为你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能举证损失的,可以要求你进行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啦,以上说的是“单位有损失、能举证”的情况下,如果没损失的话,即使未提前30天,也不需要赔偿。虽然法律规定上对你有利,但是我还是建议你与原来单位协商,赔点钱,否则因为这个事情闹上法庭或者原单位以你旷工自离的理由处理你的资料,会对你接下来的就业产生不好的影响,会坏了名声。
你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第二份合同无效。
起诉是不会的,只是工资没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