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法治所反映的民主是与社会主义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民主。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一切规范都贯彻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社会建立起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从而也就从根本上铲除了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社会主义法治的平等原则正是广大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平等的一种必然反映,也是对广大人民在上述领域平等的一种确认和保障。由于社会主义法治上的平等和经济上的平等紧密相联系,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这是一种真正的平等。
基本义务
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
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自觉的行为规范。所以,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广大人民应该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社会主义法律,又是依靠广大人民制定,依靠广大人民执行,依靠广大人民监督,依靠广大人民遵守的。一句话,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