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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时,云南省制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就明确:不能赤足、穿拖鞋开车。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也将赤脚或穿拖鞋驾驶机动车,列入了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就明确规定,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穿拖鞋)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处以警告或者100至150元罚款,但是,还是有人经常“以身试法”,穿拖鞋开车占到此类违法的90%以上。
扩展资料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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