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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父亲患肺癌在重庆大坪医院治疗。伽玛刀手术后做化疗,院方提供化疗方案。使用药物紫杉醇的时候出现过敏性休克(用药一分钟内),三千多元的药费就此泡汤人还受痛苦。请法律专家告诉我这属于医疗事故吗?我该怎么办?谢谢!
解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因为你父亲的体质是过敏体质,这是无法预测的,所以医院不承担责任,和医院的方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