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通知(1992)

2026年09月25日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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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乘客应在上车后的第一站内,主动购票或出示月票;拒绝购票或出示月票者,视为无票乘车。车票当班有效,售出后,不予退票。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乘客在乘车中,应保存好车票、月票,随时接受乘务人员或查票人员的查验。三、《规定》第十六条(四)项修改为:
  使用伪造车票的,按所乘车全程往返一次票价的十倍补票;使用伪造月票的,按其月票面值的五倍补票;四、《规定》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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