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在哪里领取

2026年09月26日 11:03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办理地点:当地社保中心。作为一位合法的公民,在就业失业的的福利上我国对这些有参加就业保险,或者是非本人意愿失业的,将以劳动合同法中的赔偿的这类型的公司,如果是在已经是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三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可以接受其单位的失业保险的,可以在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领取失业保险。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网友(2):

失业金去失业保险中心领取。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网友(3):

“法律分析:办理地点:当地社保中心。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及时限:单位与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登记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

网友(4):

街道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