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2026年09月27日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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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国内分公司设立步骤如下:\x0d\x0a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x0d\x0a  二、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x0d\x0a  三、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x0d\x0a  申请材料:\x0d\x0a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x0d\x0a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x0d\x0a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x0d\x0a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x0d\x0a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x0d\x0a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x0d\x0a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x0d\x0a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x0d\x0a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x0d\x0a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x0d\x0a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网友(2):

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准备的文件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