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和公积金上的最低的,没有按照月平均工资的基数上。可不可以以此唯有终止劳动合同?

本人在此单位工作以7年,一直是派遣工,13年调入维修部(本单位维修部全部都是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也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保险基数上的也一直不对,一直按照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上的。求大神们帮帮忙,如果以此结束劳动合同,单位会赔钱吗?
2026年09月19日 03:12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以五险一金为例: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工资基数的21%,你自己缴纳工资基数的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3~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各地情况不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

养老金基数怎么算?
养老金基数一般指“养老保险基数”,该基数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计算现在应当交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基数。
这个基数主要与本人的工资基数有关,与未来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平均工资一般无关。但是如果你的实际收入额过高或过低与社会平均工资时,这个基数则需要调整。
一般情况下,该基数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确定,除以12便月缴费基数。
特殊情况:(1)若你的工资收入高于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时,缴费基数就是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3倍计算,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计算;(2)若你的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月工资60%时,缴费基数就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计算。

网友(2):

律规定按照度平均工资做基数每七月修改些单位少交故意申报基数候工资数降低已达少交目严格说属于侵犯职工合权益

网友(3):

法律规定是按照年度平均工资做为基数,每年七月修改一次,但有些单位为了少交,故意在申报基数的时候,将工资数降低,已达到少交的目的。严格说,这样属于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