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装或大修后的低压线路和设备,其绝缘电阻不低于0.5兆欧;运行中的线路和设备,平均每伏工作电压的绝缘电阻不低于1000欧(对于潮湿场所的线路和设备,允许降低为500欧)。
(2)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低于2兆欧。
(3)配电盘二次线路的绝缘电阻不低于1兆欧(在潮湿环境允许降低为0.5兆欧)。
(4)10千伏高压架空线路每个绝缘子的绝缘电阻不低于300兆欧;35千伏及以上者不低于500兆欧。
(5)运行中的6~10千伏和35千伏电力电缆的绝缘电阻分别不低于400~1000兆欧和
600~1500兆欧(干燥季节取较大值,潮湿季节取较小值)。
(6)高压电气设备的吸收比大于1.3(从开始测量绝缘电阻算起,第60秒的绝缘电阻与第15秒的绝缘电阻之比,称为吸收比;吸收比越大,设备的绝缘性能越好)。
(7)电力变压器的绝缘电阻不低于出厂时的75%,或不低于表中的所列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