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八周岁。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被修订,于2011年1月8日开始实施。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