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判决有个前提:就是B公司和C公司的投资A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或者抽逃,或B公司与C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了相关比列的担保。
否则,作为各自具有独立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仅以注册投入部分(即投入的注册资金)承担公司的债务,而没有额外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法律义务。
如果有所述前提存在,那么B与C公司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否则,法院的判决就是错误的。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是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外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在新公司法及后续的司法解释实施后,对于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的,或者是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主体的资格恶意欠款等行为时则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行为承当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