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收劳动者并使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的伤残、死亡。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结合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分析,非法用工单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非法用工单位包括:
1、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2、经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经营期满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
3、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的法律关系并不定性为劳动法律关系,本文使用因工受伤事故(含职业病)、被用工者的概念,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工伤事故、劳动者等概念,目的在于探寻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
综上所述,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收劳动者并使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的伤残、死亡。
【法律依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