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是不应该担任本单位财务工作的,尤其不能担任主管财务会计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
这个,在会计工作规范中很明确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在单位,财务岗位可归类为会计岗位。尽管规定仅限定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该把这个规定视为是一个导向性规定,相关岗位应尽可能采取回避。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望采纳
这个是不可以。
因为相关规定明确,直系亲属不能担任重要敏感职位。这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用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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