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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4月5日,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10万元。由于管理人决定履行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因此对乙负责84万元。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4月10日,管理人又查明: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4月25日,该财产已全部追回。该企业其他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 问题:拟定该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甲可以收回多少债权?
2026年09月18日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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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先清偿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
1劳动债权,也就是职工的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补助、抚恤金------
2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清偿。
破产财产为250w+80w,清偿担保债权60w,余270w。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114w, 余156w。
劳动债权和税金为90w。 余66w。
普通债权为166w,按比例是0.4.甲第一次受偿应该得到22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