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大神帮忙解决一道商法题目!无限感激

国内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共同依法新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以工业产权折价出资150万元人民币,以人民币出资150万元;乙以非专利技术折价出资150万元人民币,以人民币出资150万元;丙、丁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实物、劳务等折价各出资150万元人民币。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万元人民币。问:1、该股份有限公司以什么方式设立?2、设立中有哪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请逐一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注意 是4个企业 不是四个人
2026年09月28日 03:53
有1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应该是发起设立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已明文禁止:“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丙和丁以劳务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他的暂时没看出来。
  以下可以参考:
  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