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问题

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01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 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 甲公司支付租金。2003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 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 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3)丁分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5)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2026年09月21日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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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方月付累计两期或季付一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构成严重违约;
(2)甲公司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为承租方存在上述的严重违约情况。此时,甲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解除合同之日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未于合同解除之日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占有期间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该期间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出租人之日止,损失赔偿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计付)。
(3)丁公司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当承租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出租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不属于破产财产。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5)不属于破产财产,因为甲公司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该设备不属于乙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