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月付累计两期或季付一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构成严重违约;
(2)甲公司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为承租方存在上述的严重违约情况。此时,甲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解除合同之日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未于合同解除之日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占有期间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该期间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出租人之日止,损失赔偿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计付)。
(3)丁公司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当承租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出租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不属于破产财产。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5)不属于破产财产,因为甲公司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该设备不属于乙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