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1、公民的平等权;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
4、公民的人身自由;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其他方面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