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要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公告根据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所在办税服务厅的类型,将代开发票办理流程确定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国税局代征地税税费的办税大厅,流程分三步:
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纳税申报单等必要资料。
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税费;第三步,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另一种是国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代开流程分四步:
在办税服务厅国税局指定窗口提交纳税申报单等必要资料。
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税费。
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到国税指定窗口领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