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的观察角度出发,集体所有权主体,主要有集体组织法人、集体社区或集体团体、全体集体成员、成员个人与法人共同所有等观点。这些观点或是理论出发点不同,或是观察角度不同,都有各自的道理,但都不可能适应集体所有权的各种情况。实际上集体所有制的形式是多样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应是多样性的,不可能拘泥于某一种特定形式。
1、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农民集体所有权,应采取农村社区全体成员所有的形式,包括村民小组范围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权、村范围的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权、乡范围内的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权。也就是说,农村社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分别是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村内全体集体成员,乡内全体集体成员。
2、城镇社区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城镇社区集体所有权,其主体应是城镇的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城镇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3、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其集体所有制表现为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其主体是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比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等。
你往农村考虑下就想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