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说法院在执行案件的时候这样做对吗????
各位老师:你们好!我想问个问题,就是法院在执行案件的时候,说是只要找到被告就可以把被告拘留,但我的案件法官在执行时并没有采取拘留被告的方式,而是由第3人提出来书面担保在半个月后就还钱的情况下就没有采取强制拘留,说是给被告一个面子(注:是法官给对方面子,不是我给。),我是在事后才知道的,是法官给我讲的。当天中午法官还和被告吃饭,因为他们在谈的时候法官不让我进去,我在外面等就了4小时,在下午2点半他们才出来,我说请法官吃饭,法官说不用,说被告请,让我省点,等拿到钱以后再说,当时我还挺感动的,法官毕竟是为我的案子才耽误吃饭,怎么也应该我请。现在已经半年了,被告以及担保人都没有还钱,我问法官他说找不到人了,还说找不到人了,现在没有执行条件,要求我提出延期,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我想问的是由于法官的仁慈,给被告面子而造成我的几万元钱没有拿到,法官有没有责任,我可不可以追究法官的责任。如果可以追究,我应该怎么做呢??非常对不起,我没有说清楚,应该是被告派了秘书或者办公室的什么人陪法官吃饭,被告可能没有亲自去,因为我只看见漂亮的妹妹陪法官去吃饭,没有亲眼看见被告陪法官,但找到饭店后被告有没有去我就不知道了,因为我已经离开了。但法官承认是他们请吃饭,还叫我能省就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