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咱办????????这样心狠的人!!!!!!!!!!
包律师:你好!我叫张恒,78年5月7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小南街亚南住宅二单元四楼二号,继母:李元琼52岁,住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小南街亚南住宅二单元四楼二号,1993年3月与(2007年1月病故父亲张明登)登记再婚,大姐:张芙蓉20岁,二姐:张小红19岁,张恒:15岁,继母带来两个妹妹,大妹谢芳13岁,二妹谢艳10岁,大姐92年去深圳打工,93年二姐也去了深圳打工,2007年1月30日,父亲张明登因病去世后,继母在2008年6月将继子张恒告上法院,诉称位于三台县潼川镇小南街亚南住宅二单元四楼二号住房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此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都是张恒的名字,无共有人,对方因证据不足撤诉,还原事实:98年两姐姐与深圳打工一年的我商量后决定由二姐出钱,在继母同意下叫爸爸以张恒的名义在三台县城里买套住房,一是为了爸爸跟继母上了年纪以后养老,二是我以后结婚用作新房,三是两姐姐的户口可以落在城里,98年6月我爸爸就以我的名义签下了此处房产,其首付跟二,三次付款都是我二姐通过银行汇出的,在买此房之前,93年同父亲结婚时承包了三台县富顺镇的政府食堂,对内保本经营,对外营业,共有6张桌,100个平方左右,赶集时间是逢单日,况且每逢季节忙时还回老家种地,其间的生意一直就不好,父亲同继母也经常吵架,他们经常打麻将,在买房后不久他们就开跨了食堂!当时我15岁,大妹13岁,二姝10岁!!2009年1月,继母又将继子张恒告上法院,诉称:让张恒返还此房产的一半给继母.法院支持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判决给李元琼6万元,2005年我查出患小脑共济失调.已失去生活自理的能力,张恒还有个82岁的瘫患的爷爷要照顾,现只能靠二姐每月给生活费用,望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