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立即报警,找证据是警察的事情,务必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我国民事诉讼中,官方对于偷怕、偷录的行为其实抱着一个越来越宽松的态度,但是搜集的方式太缺德那是肯定不行的。不信看下面的司法解释。
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简单说: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获取的证据,它还是有效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简单的说,比2015年的司法解释的少了一个“严重”。就是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违法弄来的就更不用说。
所以,现阶段偷拍、偷录的证据主要还是有法官来掌握具体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