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资料: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3 号)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及时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目前暂定一个月个人信用信息由各商业银行自动采集一次,通过系统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个月报送一次。各家银行至少每月上报人行更新一次个人征信信息,最慢一个月以后就可以显示贷款结清了,如果你急需更改,可以到你贷款所在银行提出要求,只要他们把你贷款结清信息上报给人行就可以尽快更新了。
1.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2.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
3.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
4.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
5.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二、个人征信的含义:
1. 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
2. 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已经不局限于信用记录等传统运营范畴,注意力逐渐转提供社会综合数据服务的业务领域中来。
3. 个人征信系统含有广泛而精确的消费者信息,可以解决顾客信息量不足对企业市场营销的约束,帮助企业以最有效的。
4. 个人征信机构的利润有三分之一是来自直销或数据库营销,个人征信系统已被广泛运用到企业的营销活动中。
5. 个人征信系统就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给每个人建立一个“信用档案”(即个人信用报告),再提供给各家银行,数据主体本人,金融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