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调解不成必须拘留吗?

亲属之间因家庭矛盾发生撕扯,受伤方头部和小腿分别有一小块红肿,没有脑震荡。鉴定为轻微伤。受伤方不认调解,公安机关说轻微伤就必须拘留,是这样么?因为这是亲人之间发生的矛盾,而且伤情离轻伤较远,也没有造成什么恶劣影响。这是否符合《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况?国家有对于“情节较轻”的司法解释吗?对此进行行政诉讼的话,法院会支持吗?谢谢
2026年09月18日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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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所以对方不同意调解,肯定要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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