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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问题
选举法问题
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我们这里出现了这样的事情:该选区应选代表3名,候选人4人,只有2名代表过半数,根据规定,将未过半数的2名候选人重新选举,选举过程当中,有一个不是候选人的,以群众提名的方式获得了第一名,票数过了三分之一,但是没有过半数,而2名候选人的其中一名票数第二,也过了三分之一,票数第一的人说,这是第二轮选举,他的票多
2026年09月26日 16:30
有1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989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过类似问题,全国人大是这样答复的:另行选举时,如果只选1人,有2人得票数超过选票的1/3,不是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多于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应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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