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可以进行以下操作:
第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当月发生退货等需作废发票的情形的,应携带需作废票全部联次到原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原为其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收回发票全部联次,与税务机关留存的发票其他联次一并作废。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隔月发生退货、折让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的,应携带发票到原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原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第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因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而产生的退抵税问题,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必须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可以以发票开具错误为理由,要求购买方退回发票让国税局作废,并向国税局申请退回全部税款。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