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钱某只像张某一人讨债是合法的,张某是公司创始人之一,钱某作为债权人,只要公司能还清债务,找有偿债能力的人还没错。张某还清债务之后有权要求李某,王某分担债务,这是公司的共同债务,三人理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股东们的请求合法,监事会本身设立存在问题,而且没有取到应有效果。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由董事本人担任,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