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问题,求教,谢谢~~!!

我2008年属个人财产的原煤1000吨,在未与我打招呼的情况下被鸡西矿务局鸟山煤矿私自拉走,当我得知后找到他们领导,他们承认侵权称是为了完成任务不得已而为之,并承诺返还侵权的原煤。但后来由于他们领导更换,新领导恶意拖欠。故我将侵权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被侵权的物品原煤1000吨。2010年10月法院判决他们按侵权时的2008年的煤炭价格每吨300元,补偿煤款30万元。问:1、我诉讼请求是返还被侵权的物品即1000吨原煤,法院判决给现款补偿,和我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可以吗?2、法院判决他们按侵权时的2008年的煤炭价格每吨300元,补偿煤款30万元。但是今年我起诉时法院他们自己调取的煤炭价格是每吨450元,1000吨煤的价值应该是45万元。也就是说按法院的2008年的价格判决是30万,现在这30万买不来1000吨煤,这损失怎么办?1和2违法吗?违背什么法律法条?谢谢法院是按2008年侵权发生时的煤炭价格判决的,而不是按煤炭涨价后现行(2010年起诉时)的价格判决的。就是说用判决的30万,因涨价,买不来现在的1000吨煤。
2026年09月26日 22:30
有1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这位网友我们对你的遭遇感到遗憾,对你的提问答复如下:
1。法院判决给现款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原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通常替代的补偿方式就是以钱款补偿;
2。法院判决按侵权时的价格30万赔偿也符合法律规定;
3。对于因差价给你造成的损失,你应该在起诉的同时要求赔偿差价的损失,由于你起诉时只要求返还被侵权的物品原煤1000吨,未同时要求赔偿差价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你无此要求法院则不审理,损失只有你自己承担。
以上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