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写居住证明标题;
2、写明被证明人的名字,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
3、写明被证明人,居住在本辖区的起止日;
4、按惯例必须书写“特此证明”;
5、证明人盖章或者签名,并写清楚证明日期。
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的四个资格要求:
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